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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公法[2001]172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内发生治安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鲁公传发[2001]15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安机关都享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地位特殊,对其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区别情况行使管辖权。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公安机关应当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层报公安部商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其他领事特权与豁免。因此,对外国驻华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在领事馆内打伤中国公民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未经领事馆同意,不得进入领事馆执行公务。公安机关有必要对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依法采取传唤等措施的,应当视情通知该领事馆。
公安部
2001年8月1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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